
河财政文〔2024〕30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非学历教育项目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预算表
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协议
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广告登记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4年6月6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非学历教育项目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同时发挥学校各主办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文〔2023〕4号)(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我校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制管理(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接受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章 立项招生
第四条 主办单位项目的立项、招生及审批等工作,依据《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申报,不得一次审批重复开班。如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需在申报材料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 项目合作协议原则上使用学校制定的格式合同模板。各主办单位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2)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协议》(附件3)等报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主办单位在办项目如在教学计划、人数、金额、时间地点等方面变动,需向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如有重大变动,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凡须印制、刊播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的项目,应填写《招生广告登记表》(附件4),同时上报“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登记表由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刊播内容以审批同意内容为准。任何单位未经备案,不得举办冠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称的非学历教育活动。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项目中涉及学校教学、办公等场所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任何单位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师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邮箱、电话、网络等资源。
第十条 主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待手续完备或整改后,再进行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料不全;
(二)上一年度办学经费尚未与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承诺条件等违反国家或我校有关规定;
(四)教学和学生管理出现重大事故而受到停止招生处罚,且在停招期内。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等工作,依据《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各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规范办学,加强管理。主办单位基层党组织应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制,强化政治把关。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自行选聘校内外管理、服务人员,选聘人员需报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选聘的校外人员实行项目制管理,主办单位按照项目周期与选聘人员签订短期劳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报酬。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校内教师资源,使用校外师资的,应当明确约定教师在其他办学机构授课时的对外身份,不得冠用我校名称,一旦发现此类行为,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取消其上课资格,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对授课内容负责。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提交实际参训学员信息、实际授课教师、实际培训课程、已生效的培训合同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原则上可予发放结业证书,在结业证书发放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当交还损坏的证书或提交声明后,方可领取新证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财务管理等工作,依据《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教育项目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按项目期次结算。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成本管理,项目拓展费、课时费、资料费、保险费、资源使用费、劳务费、相关税费等纳入主办单位项目成本管理的范围。校内在职人员临时受聘项目活动,需要发放劳务费的,可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项工作量认定及绩效发放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类评审”进行专项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制的项目收入分配
(一)校内项目
1.项目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收入。按照学校20%、主办单位80%(其中主管部门3%用于项目成本管理,项目主办单位77%的使用比例为公用经费30%、人员经费70%)进行分配。
2.项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收入。按照学校30%、主办单位70%(项目主管部门3%用于项目成本管理,项目主办单位67%的使用比例为公用经费30%、人员经费70%)进行分配。
(二)校外项目
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且不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的项目,或主要依靠劳务所取得的项目收入,按照学校10%,主办单位90%(其中主管部门3%用于项目成本管理,项目主办单位87%)进行分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根据合同约定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申报的重复性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第一次按照收入的3%提取管理成本费,之后开展的与此前项目一致的项目每次按照收入的1%提取管理成本费。主管部门单个项目管理费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含)。主管部门管理费用于补充日常办公经费和年底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国际项目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视项目情况,可对项目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学校承接上级部门指派的任务性项目的收入分配比例,可报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之间开展生源拓展、项目研发、教学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主办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依据实际投入进行收入分配。
第二十五条 纳入主办单位项目成本管理范围的开支应在主办单位分配所得额内进行,并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据实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向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决算申请,申请批复后,计划财务处出据项目决算报告。
第五章 项目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人员对项目的贡献,实施项目奖励。项目奖励不与学校绩效挂钩。
第二十八条 项目奖励比例和金额需经主办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奖励标准。经学校对项目进行决算后,主办单位可对项目的结余部分,按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本项目分配给主办单位经费中的人员经费):
项目结余 |
奖励比例 |
超过100万元 |
30%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27% |
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
25% |
第三十条 单个项目扣除成本后,结余超过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由主办单位报送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可另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印发